闽技术师院委综〔2022〕20号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之星评选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之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建设工作,激励引导广大教师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弘扬高尚师德,树立和表彰师德先进典型,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表彰奖励在师德师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师德评价,注重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的育人主导作用。
第三条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之星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由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教师工作部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学校各教学行政单位,师德之星的评选范围是在第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师(含辅导员、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评选数额
每次评选师德建设先进集体不超过3个;师德之星推荐人选原则上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2%以内,学校评选不超过1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发生。
(二)高度重视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师德建设规划和长效机制健全。
(三)教职工严格执行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和谐,凝聚力强,工作勤奋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廉洁奉公,群众威信高;在师德建设方面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在单位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五)积极开展师德建设活动,近三年在师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取得了显著的教育效果,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坚持面向所有教师,坚持有培训必讲师德,坚持每次学习活动必有师德建设内容。
(六)严格落实师德年度考核制度,把师德建设作为工作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七)近三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评选:
1.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出现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的。
2.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失误,在学校产生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4.本单位或单位教职工受到学校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5.教职工有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七条红线”、“六条禁令”的行为的。
6.其他被认定为不得参评的情况。
第七条 师德之星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从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承担并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刻苦钻研业务,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及其他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德修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念,满腔热情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在培养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学生满意度高。
(四)学为人师,严谨治学。主动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积极探索先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提升业务素质;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崇尚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遵守学术纪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善于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到教学实践中,以科研反哺教学,学术声望高。
(五)为人师表,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注重师表风范,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关心集体,爱护学校声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示范作用强。
(六)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取得的业绩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教学评价成绩位居所在学院教师的前30%。
2.近三年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不少于1次,均为优秀等次者应予以优先推荐。
3.近三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要求。
4.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在学术方面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在学生中具有良好的学术声望,近三年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5.以“四有”好老师为标准,日常能做到以德立学、以德立身、以德施教,在立德树人方面有典型的模范事迹,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公布各学院候选人数量,各二级党组织可申报师德建设先进集体。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择优推荐本单位候选人,推荐工作可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或人员填写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对象按评选条件逐个进行资格审查,依据要求确定本单位候选人,并在二级党组织相关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单位及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师工作部。
第十条 教师工作部做好候选集体和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召开评审会评选,票决产生拟获评集体和人选。评审会的实到评委须达到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按照候选人得票数分别产生建议人选,建议人选获得的同意票数应达到出席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评审会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入选集体或个人的简要事迹和主要成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需用书面报告形式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如无异议,报校党委会议审定,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之星予以表彰,颁发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奖牌、师德之星荣誉证书,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学校宣传栏、校报、校园网站上对师德先进集体及师德之星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师节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对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之星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学校师德之星在评优、职称职务晋升和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学校向上级推荐的国家级、省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从校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中遴选产生。
第十八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三)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学校产生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须撤销称号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